产前服务热线:0371-63679950
当前位置
医院动态

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二维码 92

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豫政办【2016】19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一、覆盖范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保障待遇

医保待遇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

1、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指导意见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200

20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500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900

9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

1500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1500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各省辖市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适当调整

    2、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4、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城乡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累计发生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 起付线为1.1万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报销 1.1万——10(含)报销60%; 10万以上报销70%; 年度内封顶线为40万

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居民可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报销 3000—— 5000(含)报销30%; 5000——10000(含)报销40%; 10000——15000(含)报销50%; 15000——50000(含)报销80%; 50000以上报销90%

6、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转诊类别为“非正常”),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降低的20个百分点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郑州大桥医院宣